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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恋爱分手协议里约定了补偿款违约金有效吗?

2017-04-1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544人看过举报

  近日,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恋爱期间怀孕后人工流产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黄某(男)当庭支付原告刘某(女)补偿款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00元,自此双方案结事了。

  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自由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原告刘某怀孕,后人工流产,导致身体受到伤害。1年后双方协商分手,并签订一份协议书,在协议中被告黄某承诺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补偿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利率3.15%计算,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双倍计算。自签订协议后,双方婚恋全部纠纷就此了结,不再相互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但期满后被告黄某并未履行承诺义务,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补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补偿款支付协议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属有效。该协议书确定了在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黄某作为债务人应按照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因其未履行,对引发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庭审中,被告认识到法律后果,遂当庭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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