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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限购导致换房难,卖家可以解除合同吗?

2017-04-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470人看过举报

卖房人为改善住房条件而卖掉自己的房子,再去买新的房子。但是在与买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自己却因“限购令”而不能买房了。这样,卖房人唯一的选择就是保留还在自己名下的房子。但是,卖房人有权解除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吗?

律师解答:合同解除要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解除权。二手房买卖中,约定的卖房人的解除权一般体现为买房人严重违约(如未按约定支付房款)的情形。换言之,在买房人没有严重违约的情形下,卖房人是没有约定的解除权的。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此致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是指地震、水灾、旱灾、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需要厘清的是,“政府禁令”禁卖房人买房,而不是卖房人卖房,也不是买房人买房,其他(地震、水灾、旱灾、战争、罢工等)也不适用。因此,“不可抗力”不适用。买房人也不存在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买房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3、买房人按约履行合同,不存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4、买房人不存在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因此,本条不适用。

综上,卖房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也不享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因此,如果买房人起诉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则卖房人很难保留住房子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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