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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写明哪些内容?

2017-03-1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348人看过举报

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载明和约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开发企业、预购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地址、合法证件号码;

(二)开发企业的用地依据和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

(三)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号;

(四)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计建筑面积、用途、分摊建筑面积及其公共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楼号、楼层、座向、房号;

(五)预购的商品房价格;

(六)交付使用时的实测面积与预售合同预计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交付使用的实测面积以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的为准);

(七)付款时间和付款办法及预购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八)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及逾期的违约责任;

(九)装修项目、标准和设备品牌、型号、材料规格及违约责任;

(十)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建设标准和运行要求及违约责任;

(十一)物业管理事项;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附有预购的商品房项目及楼层的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预购人所购商品房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位置。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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