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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认购定金应否退还?

2017-03-0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405人看过举报

  咨询:孙先生日前看中了某楼盘的一套商品房,随后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了20000元的认购定金。后来,孙先生因为工作调动,不需要购买此商品房,双方的买卖合同未订立。孙先生找到售楼人员,希望退还20000元的认购定金。请问,孙先生缴纳的认购金应否退还?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因为孙先生自己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订立,按照《合同法》及《担保法》中关于定金的规定,认购定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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