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2001年初,尹某等7户农户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共计13亩土地“串”在一起,交给刘某耕种,并言明大家应负担的农业税都由刘某缴纳,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2003年国家免除征收农业税费后,刘某仍继续耕种,且没有支付尹某等人任何费用。2014年,因就收回土地和支付土地租金事宜协商无果,尹某等遂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土地、支付此前租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刘某返还承包地,并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土地流转费指导价格,向尹某等支付土地流转费。
律师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尹某等只是与刘某达成口头约定,而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明显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本案讼争,恰恰主要是由此所造成。正因为彼此没有确定流转期限、流转费用,决定了尹某等可以随时解除协议并要求支付流转费用。至于流转费用的给付标准,则必须依据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确定,即:“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