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工伤自负 单位同样承担工伤责任
苏某入职时,公司为节省开支而不为苏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又能逃避由于工伤带来的责任,要求其承诺“工伤自负”,否则不予录用。苏某为获得该份工作不得不照办。一个月后,苏某因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公司以苏某已承诺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律师解析: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则规定得更为明确:“工伤概不负责”,“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鉴于公司未为苏某办理工伤保险,也就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担责,即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