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要同时签名盖章才有效,否则可能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钟某自称是李某的养子,并且养母将其名下宅基地房赠与给了自己,并提供了经济社和居委会盖章的证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出具的证据必须经单位盖章,同时经负责人签名,但该两份证明均没有负责人签名。最终,法院认定不采纳该份《证明》。
判决书节选:
2011年5月12日,加盖广州市某居委会及广州市某经济合作社公章的一份《证明》载明:“兹有我XX社区XX经济社的村民李某已去世,其名下有房屋一间,座落在本社号,共53平方米,土木结构,因年久失修,已成危房,其房屋已赠给养子钟某所有?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法院认为,关于吴某某主张钟某基于李某生前赠与取得涉案房屋是否成立的问题?吴某某主张李某生前已经处分涉案房屋即赠与给钟某,其仅提供了两份村社《证明》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故单位出具的证明应当同时具备单位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且还应加盖单位印章? 吴某某提供的两份证明,其中广州市某经济合作社加盖公章的《证明》(即钟某1(亲生女儿)有签名放弃房屋内容的该证据)未有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签字,也未有落款日期;广州市某居委会及广州市某经济合作社于2011年5月12日出具的《证明》,也没有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的签字盖章? 涉案争议已经过多次审理,吴某某对待证事实仍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涉案房屋系李某生前赠与给钟某的财产,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