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不同法官判决方法不同。比如下面这个案件,因买卖双方就合同无效打官司,村里就一直不与卖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说等官司打完再说。最终,虽然因为拆迁补偿标准早已出来,但二审法官仍认为本案中不宜判决拆迁损失,应等本案判决后,村里和卖家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标准确定了,买家再根据该补偿标准起诉赔偿。也就是说,买家不得不起诉两次。张律师提醒:本案仅代表该案法官的观点,很多其他案件,法官也是认为即使卖家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补偿标准已经出来的,就可以直接判决赔偿征收损失。
判决书节选:
二审庭询时,徐卖家表示尚未就涉案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为本案尚未审结,村里认为需要等本案结案再签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徐卖家应否赔偿刘买家的房屋被征收拆迁损失?刘买家确认截止本案二审庭询之日,涉案房屋尚未被拆除,仍由刘买家继续使用?徐卖家也确认尚未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亦未有证据显示徐卖家已实际取得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另外,目前虽有《某市场地块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相关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但如前所述,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未签订,故涉案房屋最终可按何种标准进行补偿尚不确定,双方对于补偿标准的适用也有争议?考虑涉案房屋尚未被拆除,相应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尚未签订的客观实际,目前的房屋征收损失尚不确定,一审判决根据现有证据,在判决徐卖家返还购房款1330000元以及全额赔偿装修损失159103元的情况下,未支持刘买家关于房屋征收损失的诉请,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若日后涉案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涉案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本案返还金额出现差异,双方可就差额部分另行协商或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