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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涨价后,卖家一房二卖需赔偿多少违约金?(宅基地纠纷第369讲)

2026-04-2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53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能需赔偿房价的差额款作为违约金,而不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卖双方是2015年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后房子涨价厉害,卖家将房屋直接卖给了另一个买家。前买家起诉卖家赔偿违约损失117万。法院审理后认为,卖家在前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一房二卖,如仅按照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0万元赔偿,则不能弥补买家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卖家以两次房屋买卖合同之间的差额71万元作为卖家的违约赔偿金额。张律师提醒:房屋涨价是前几年的事情,现在都是房屋降价,但相关判决现在已不上网,无从查到。但根据之前的判决精神,房屋降价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可能也会判决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差价损失。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零卖家主张应依涉案合同约定的20万元确定违约金是否支持?

    案件事实表明,零卖家与冯前买家于2015年10月16日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已明确约定涉案房屋成交价格由指标款与房款构成:1、指标款70000元;2、房款376530元。其中376530元本为零卖家认购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价款,该款约定由冯前买家直接转付政府征收部门,该支付方式并不影响涉案《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成交价格446530元及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性质的认定?某号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涉案《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安置房具体位置明确,零卖家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可转让或过户,冯前买家自愿承担涉案安置房过户需缴纳的全部税费金,涉案安置房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并不存在履行障碍? 零卖家在未与冯前买家解除《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即将涉案房屋以116万元另行出售给陆后买家,本院认定零卖家的行为导致冯前买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恶意违约责任? 零卖家依其所签《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虽仅收到首期款,但在其余购房款冯前买家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时零卖家即违约另卖他人,零卖家未收齐购房款并不能作为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正当抗辩? 本院认定合同约定违约金明显低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零卖家不应因其违约行为而获得收益,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判决零卖家按两次出售价格的差额713470元向冯前买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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