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法官都是认定有效的。但也要注意约定需清楚明确,如果约定得不够清楚明确,则也极容易产生纠纷。毕竟拆迁补偿项目众多,具体需要结合条款才能分析。张律师提醒:宅基地买卖或合建合同无效后,拆迁款如何分割的约定一般是有效的,但违约赔偿条款是无效的,这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即将拆迁,地主起诉确认合作建房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建协议是无效,但协议里关于如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的条款是有效的。既然协议约定出资人所分的全部面积的拆迁补偿权益归出资人所有,则有效。最终法院判决出资人所分面积的全部拆迁补偿归出资人所有,按现金补偿标准计算,总计260万。张律师提醒: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故可能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样导致判决不一样,故有一定诉讼风险。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梁出资人与周地主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依法无效?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 本案中,梁出资人、周地主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梁出资人是第三层房屋的出资建造方,已完成了出资义务? 《合作建房协议书》明确约定使用新建房屋过程中遇到征用情况时,征用单位补偿第三层所得多少平方均由梁出资人所有;《补充协议》亦约定在未能办理该楼房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交付给梁出资人前,周地主处分该楼房时,应当以本《补充协议》作为拆迁等民事行为的先决条件以确保梁出资人投资使用的合法权益;可见周地主有将第三层房屋产权转移给梁出资人,由梁出资人享有第三层产权对应权益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在签订前述协议时已预见到房屋可能遇到征用拆迁情况并对遇到该情况时如何处理进行了约定,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现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拆除,梁出资人要求周地主向其补偿拆迁利益,实质是弥补梁出资人出资之后不能继续使用房屋的损失,故应予支持? 由于周地主亦非案涉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依据《“城中村”改造非村民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所取得的拆迁补偿权益中包含了梁出资人使用的107.66平方米房屋所对应的拆迁权益,综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参照前述合同约定,依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梁出资人使用的107.66平方米房屋所对应的拆迁权益应全部归梁出资人所有?
由于梁出资人在本案中仅主张货币补偿,根据周地主出具的《具结书》内容以及周地主与某联社城市更新公司签订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私人房屋补偿协议》约定内容,周地主应向梁出资人补偿拆迁补偿款为1722560元(16000元/平方米X107.66平方米)、签约奖励为861280元(8000元/平方米X107.66平方米)、临迁补助费38757.6元(30元/平方米/月107.66平方米X12个月)、搬迁奖励1614.9元(15元/平方米X107.66平方米)和搬家补助费363.63元(2000元/5.5层),故本院对梁出资人提出的本案诉请均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