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同法官的判法可能不同,如果产权人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则可以参考协议内的现金补偿价值进行分割,先返还出资人的出资及建房款,增值部分再对半分这样。如产权人还没签订拆迁补充协议,可能有的法官仍判决可参考现金补偿的金额补偿,有的法官就认为应该按评估公司评估的金额来补偿。建议出资人等到产权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再起诉赔偿,可能能获得更多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产权人还没签拆迁补偿协议,判决按评估金额补偿,如后面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不足部分可再另案起诉。张律师提醒:如果一审时还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二审时已经签订了,则二审可以改判按补偿金额赔偿。如果卖家故意一直不签订安置协议,则买家可以多等等再起诉合同无效的赔偿。这样先按评估价赔偿,不足部分再另案起诉,就需要打两个官司,徒增诉累,不建议这样操作。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钟出地人是否应当就涉案房屋的返还补偿陈出资人损失,如果需要补偿,补偿的数额如何确定。钟出地人认为合同无效,其无需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房屋分成比例对陈出资人支付,且评估报告所认定的房屋价值无效,不应当作为计算补偿的依据。陈出资人认为涉案房屋实际已经签署拆迁补偿协议,钟出地人应当补偿差价。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本案中,陈出资人出资的款项已转化为合建房屋,双方对涉案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多年,合建房屋事实上亦存在增值,故钟出地人在收回涉案房屋的同时向陈出资人补偿合建房屋的增值价值。关于补偿的具体金额,第一,涉案房屋并未取得宅基地房屋使用权证属,且涉案房屋至今未有合法报建的相关资料。第二,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双方曾明确约定“日后征收时,甲乙双方共同平分房屋的所有财产。若未征收,双方共同拥有房屋永久使用权”。第三,陈出资人虽提交《某村旧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拟证实可以参考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房屋增值,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钟出地人或其家人已就涉案房屋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实际获得相应补偿,亦无证据显示涉案房屋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第四,本院经摇珠选定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涉案房屋上盖建筑物的评估总价为1078425元。综上所述,涉案房屋上盖建筑物的评估总价值为1078425元,扣除陈村民出资金额460000元,根据双方约定分成房屋的比例,钟某应补偿陈村民房屋增值部分309212.5元((1078425元-460000元)×50%)。
如今后涉案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涉案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本案确认的补偿金额出现差异,双方可就差额部分另行协商或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