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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宅基地房,会被认定为违建拆除吗?(宅基地房纠纷第66讲)

2026-02-0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13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可能,但真正被查处的还是比较少(看时间,早年建的一般不会查处,近几年建的容易被查处),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被查处了要求拆除。

判决书节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于2015年10月擅自在某地约63-1号建成一栋四层框架房屋,房屋东侧地面为硬底化。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实地测绘,涉案房屋的图斑面积为458.41㎡,硬底化面积为377.50㎡,非硬底化面积为80.91㎡,违法建设建筑面积为540.92㎡,基底面积为118.44㎡,其中图斑内建筑面积为534.38㎡,图斑外建筑面积为6.54㎡。原告在市规资局调查过程中提供了广州市××××××派出所出具《门牌证明》、荔湾区某经济联社“屋边地”租赁合同和宅基地证号为穗郊字第X号,使用人为江某,宅基地坐落为某公社某大队二生产队,面积为17.7㎡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以证明其用地的合法性,但涉案房屋经被告现场勘查、测绘对比后,与宅基地使用证座落位置、面积不相同,根据上述情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对占用涉案地块建房,已履行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规资局在经调查、询问,并在保障了原告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情况下,依据上述规定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撤销穗荔规划资源罚〔2019〕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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