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宅基地395讲: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2025-12-0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14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能够证明卖家和买家恶意串通,故意损害他人权益,法院才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否则买家就是善意第三人,只要按市场价付了购房款过户了,即便是房屋产权有争议,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判决书节选: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冼某主张冼卖家与刘买家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并据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对此,本院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亦即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主观上要求双方有互相串通、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冼卖家为权属人,刘买家据此与冼卖家签订案涉《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其次,冼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刘买家明知或应知案涉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仍进行案涉交易?再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而合同当事人已依约履行完毕,刘买家亦已实际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综上,冼某主张冼卖家与刘买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冼某合法权益,案涉《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房屋已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权属已变更登记至刘买家名下?因此,冼某主张涉案房屋权属仍归属于其与冼卖家共有,已丧失事实和法律基础?综上,判决驳回冼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3112

  • 昨日访问量

    2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