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能够证明卖家和买家恶意串通,故意损害他人权益,法院才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否则买家就是善意第三人,只要按市场价付了购房款过户了,即便是房屋产权有争议,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判决书节选: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冼某主张冼卖家与刘买家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并据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对此,本院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亦即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主观上要求双方有互相串通、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冼卖家为权属人,刘买家据此与冼卖家签订案涉《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其次,冼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刘买家明知或应知案涉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仍进行案涉交易?再次,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而合同当事人已依约履行完毕,刘买家亦已实际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综上,冼某主张冼卖家与刘买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冼某合法权益,案涉《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房屋已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权属已变更登记至刘买家名下?因此,冼某主张涉案房屋权属仍归属于其与冼卖家共有,已丧失事实和法律基础?综上,判决驳回冼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