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同村村民就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经济社颁发的股东证的。如果之前是该村的,但后面将户口迁出来了,一般就不是集体成员了,再买村里的宅基地房或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就都合同无效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汤买家原来是村民,后面将户口迁出来了。汤买家在自己出生的村买了一套安置房,后卖家反悔起诉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汤买家户口迁出后就不是集体成员了,判决合同无效。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汤买家是否系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汤卖家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关联,仅限于一定条件下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不允许通过买卖等方式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民事主体?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户籍审查为基本尺度,以长期生活且经济来源主要依靠村集体并能尽到其他村民相同义务为参考因素? 本案中,首先,汤买家虽原户籍在案涉房屋所在村集体某村,但其此后已经将户籍迁出该村集体,目前也并未迁回该村集体,故从户籍这一形式角度,其不具备该村集体成员形式要件? 其次,其将户籍迁出后,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其主要生活来源并非来源于案涉房屋所在村集体,也并未享有该村集体给予村民的分红等红利,故其实质上已经并不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权利? 再次,某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主体,其也并未出具证明证实汤买家目前仍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后,虽汤买家提交安置方案主张其仍符合该方案规定的安置主体身份,但该方案系对旧改这一特殊情形下相关权益的认定,无法证实汤买家即享有该村集团成员身份? 综上,汤买家并无证据证实其系案涉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其并不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即获得宅基地及其拆迁权益的权利,因此,其与汤卖家签订的转让案涉宅基地房屋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损害村集体公共利益,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