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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47讲:确认成员资格后哪些征地补偿款能分?哪些不能分?

2025-10-2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284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这个问题可以说比较难区分了,实践中需要结合该征收补偿款在性质上是属于一次性的土地补偿款还是属于逐年发放的补贴补偿款、款项具体发放情况等具体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成员资格,并要求分割征地款。法院就认定生态公益林补偿款是按年发放的国家政策性补偿,不分给村民正确。经济发展用地补偿款是集体经济一次性补偿款,属于集体土地补偿类性质要分给村民。另外,村里不能以自己之前发错了为由,拒绝对剩下的村民发放征地款,同时又不收回已经发放的补偿款,这样属于区别对待。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中,已有生效判决确认李某具有合社成员资格,享有合社成员福利待遇 关于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第二项决定的合法性,已生效的(2020)号判决对各款项性质已作出认定,其中,生态公益林补偿款是按年发放的国家政策性补偿,因此本案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不予补发,并无不当;某村12%经济发展用地补偿款是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项目合作的一次性补偿款,属于集体土地补偿类性质,因此本案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对李某要求的某村12%经济发展用地补偿款、自留地、保留地合作开发项目利益及利息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但是应当对具体数额予以明确;复垦拆迁补偿款,在性质上是属于一次性的土地补偿款还是属于逐年发放的补贴补偿款、款项具体发放情况等,应由街道办查清相关事实后作出处理,但是本案中街道办并未查清有关事实,应撤销重作?合社虽然主张自己已发放的款项被认定为违规,因此不能向李某发放,但是既没有提供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规的证据,也没有收回违规发放款项的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还应指出的是,如果集体经济组织将有关款项先发放给部分成员,然后一方面以违规为借口拒绝给其他成员发放款项,一方面又对追加已发放款项持消极态度,其行为本质是区别对待,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权利的侵犯?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撤销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第二项决定中的“对李某要求支付的复垦拆迁补偿款不予支持”,街道办应对被撤销的“对李某要求支付的复垦拆迁补偿款不予支持”内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街道办应对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第二项决定中的“对李某要求的某村12%经济发展用地补偿款、自留地、保留地合作开发项目利益及利息予以支持”所涉款项的具体数额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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