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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40讲:经济社章程规定因征地农转居的享有社区股有效吗?

2025-10-2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43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效,村规民约有权对该类情况进行规定,规定了就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某经济2003年实行股权固化,并对股东资格区分为社区股和社会股,明确征地农转居的人员应配置社会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规定合法有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中,麦某系某村村民,其户籍已于1989年因征地农转居,户口性质已发生改变,已经享有国家对城镇居民所给予的保障和待遇,不应重复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享有相应的社区股股东权益? 其次,某经社(经联社及合作社2003年实行股权固化,并对股东资格区分为社区股和社会股,麦某所享有某经社的股东资格应依据当时的组织章程进行认定?某经社已明确征地农转居的人员应配置社会股,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尊重?虽然某街道办曾于2012224日作出1号行政处理决定,仅责令某经社恢复麦某社区股股东资格,并未直接确定麦某社区股股东资格,且未充分考虑上述征地农转居因素,不能作为麦某享有社区股股东资格的依据?麦某2004年至今一直领取社会股股东分红,直至2023年才重新提出申请,长达近20年,某街道办未采取措施,麦某也未寻求有效救济?再次,麦某征地农转居的事实早于其外嫁的事实,其主张是因登记结婚后被剥夺社区股股东资格及相应待遇,与查明事实不符?因此,某街道办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决定确认麦某持有某经社315股的社区股股份并责令某经社某某济社向麦某补发2012224日至2022年分红差额,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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