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成员资格5讲:经济社以征地款已分割完毕不给外嫁女分红合法吗?

2025-10-2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231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合法。不能侵犯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款项是否发放完毕不影响向已确认成员资格的外嫁女补发。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生效裁判已确认马女具有某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村民福利待遇、股份分红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等方面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马女能否申请发放土地预征收补偿分红款117500元。

    本案中,马女作为某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权益。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处分关系到每一位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及基本生存条件,而土地征收补偿款系土地被征收之后的货币表现形式,属于生产资料被征收后的一次性货币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与集体经济组织福利、股份分红款的性质并不等同。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时某合作社的每一位成员均有权获得相应集体土地补偿,而款项是否发放完毕不影响该款项应向已确认成员资格的马女补发。另,某合作社以马女系外嫁女为由不予发放前述土地预征收补偿分红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某街道办以款项已经发放完毕驳回马女的前述请求并作出第一项处理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3439

  • 昨日访问量

    2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