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比较难,已经维持几十年的宅基地房买卖,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是倾向于维持现状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需要合同也能起诉无效)。如果任何一方想起诉改变现状,则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才可以,如果证据不充足,就会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房买卖,虽然双方都没有合同原件,经凭复印件鉴定也无法鉴定出是否为卖家亲笔签名。但法院认为,该房屋买卖已经持续20余年,双方均未提异议。现在卖家主张合同不是亲笔签名起诉合同无效,则需提供充足的证据。现由于无法鉴定出结果,判决卖家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卖家诉请确认由张买家儿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08年2月8日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予以撤销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对本案评析如下:
本案中,张卖家主张张买家儿持有的2008年2月8日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张卖家”签名并非其本人真实签名,但其在提起本案诉请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进行的鉴定,张买家儿不予认可,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张卖家的鉴定申请摇珠选定的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亦未能出具确定性或非确定性的鉴定意见。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即案涉房屋自1996年即由张卖家交付给张买家儿父亲张某一家居住,而后张买家儿于2002年将原证载房屋进行了改扩建,但并无证据证实张卖家对此提出了异议,再结合张卖家母亲已于2011年去世的事实,但本案亦无证据反映张卖家在母亲去世后对于房屋的权利提出了主张。综上,结合房屋的改扩建情况、权属证件持有情况及长达20余年的使用事实,而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张卖家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张买家儿持有的《房屋买卖合同》上“张卖家”的签名并非张卖家的真实签名,故张卖家上诉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