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当时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等,如果有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则以证据为准。如果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父母可要求返还。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买房钱不够,母亲用自己的银行卡转了一笔50万的款给开发商。后母亲起诉儿子还款,儿子抗辩是赠与不需要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需明确表示,母亲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且父母对子女买房进行临时性资金帮助也符合常理,子女不能强制要求坐享其成。最终法院判决儿子还款。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款项的性质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首先,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赠与关系成立需赠与人具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徐儿主张涉案款项系口头表示赠与,但未对此进行举证,故本院对其有关涉案款项为赠与的主张不予采纳?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因李母已提交转账凭证主张其以代付购房款的方式向方儿媳、徐儿出借款项,方儿媳予以确认,而徐儿虽辩称涉案款项系赠与,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时李母无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
再次,徐儿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涉案款项属于赠与? 但上述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不能据此认定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出资一定是赠与? 关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出资为何性质,仍应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 从次,方儿媳、徐儿均是具有工作能力的成年人?涉案款项金额较大,且均用于购买方儿媳、徐儿名下的房产?父母并无向成年子女赠与大额款项的法定义务,子女亦不应将父母临时性资金帮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为法律所倡导和司法所确认?故在李母没有明确表示涉案款项为赠与的情况下,徐儿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涉案款项交付发生于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父母在子女购房时以代为付款的方式提供临时性的资金出借也符合常理,故本院对徐儿关于李母通过代付款方式交付款项不符民间借贷一般交易习惯的主张亦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