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打赏者与网络平台,网络公司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崔男与高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任何访问X直播平台的用户均可收听观看频道号为X直播间的全部内容,主播“X”的直播表演不需要支付对价。崔男观看直播后向主播“X”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主播“X”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崔男与主播“X”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崔男为高女购买手机的支付行为,亦为自愿、无偿交付财物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双方成立赠与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