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赠与纠纷第7讲:丈夫婚内赠与情人财产,妻子能主张返还全部还是一半?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38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每个案件的情况。具体而言就是:男方转账给情人的款项,全部是赠与还是有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只有纯粹是赠与的部分,妻子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出的生活费就不能要求返还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情人返还妻子全部赠与的财产45万。二审法院认为,丈夫离婚前与情人同居了几年,这转账的46万,有一部分是他自己的生活费,改判情人酌情返还一半23万给妻子。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457000元款项的性质问题,20121227日至20152月,王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申女合计支付了457000元,该段时间王夫与申女为同居关系,而同时王夫与赵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直至2015630日才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离婚)。本院认为,一方面,涉案457000元属于王夫、赵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夫将之支付给同居的第三者,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婚姻家庭领域的伦理道德,侵害了赵妻作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利。虽然王夫与赵妻的财产已在2015630日的《民事调解书》进行了分割处理,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纠纷,但是并无证据显示赵妻在离婚时对王夫与申女之间的同居关系是知情的,双方确认无其他财产纠纷亦不足以证实赵妻已知道王夫支付了457000元给申女并对此放弃相关的权利诉求。申女认为本案已违背《民事调解书》的约定,理由明显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申女还提出,王夫与申女从同居关系发展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同居期间相互都有着经济往来,财产早已发生混同,不存在赠与关系,但本案中,赵妻主张的是20121227日至20152月王夫支付给申女的款项(即本案涉案款项457000元),而该时间段王夫、申女是属于同居关系,王夫与赵妻于2015630日离婚后,王夫与申女之间的经济来往非本案审查范围。另一方面,申女与王夫自2010年起便共同生活,双方居住在申女所拥有的907房,王夫需负担其个人的各项生活开支,且长期的同居生活中双方无可避免会发生频繁的经济往来,导致双方的财产发生一定程度的混同。王夫支付给申女的457000元中,应包含了王夫的个人生活支出。在这种情况下,申女取得王夫给付的款项,具有合法合理性。通俗而言,王夫总不能免费在申女的家里吃住多年吧?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王夫的个人生活支出并不构成对赵妻财产权的侵害。综上分析,王夫支付给申女的457000元,既包含了赠与的性质,也包含了王夫应承担的个人生活费用。其中赠与部分,因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婚姻家庭领域的伦理道德,属于无效赠与;对王夫应承担的个人生活费用,申女属于有权取得。基于上述分析结论,且考虑申女在同居期间亦有转账支付41500元给王夫,本院酌情确定,申女应返还23万元给赵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403350

  • 昨日访问量

    462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