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父母子女间转账买房什么的,可能属于借款、借名买房、赠与等多种关系。此种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审理原则,由原告就自己主张的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无证据则判决原告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婆婆用自己的名义贷款,由银行将贷款直接转到儿媳账户,帮儿子买房。后儿子儿媳离婚,多年后婆婆起诉儿媳归还借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显示当年是借款,婆婆在儿子儿媳离婚当时不提出还款,离婚多年后才起诉还款不合常理,判决驳回婆婆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杨母与王儿媳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本案中,案涉500万元系杨母向某银行贷款后,由某银行转账至王儿媳的银行账户,但杨母与王儿媳之间没有订立借款凭证,故本案需要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分析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首先,就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言,500万元贷款转至王儿媳的银行账户时,王儿媳与杨母的儿子杨儿尚属于新婚。大额借款由处于新婚期的儿媳向婆婆提出,而非儿子向自己母亲提出,有违日常生活经验?
其次,就款项的去向而言,虽然案涉的500万元进入王儿媳的银行账户后用于购买广州市花都区的多处房产,但房产均登记在杨儿名下案涉的款项实际上是作为母亲的杨母为自己儿子的购房进行出资?
再次,就催讨情况而言,王儿媳与杨儿于2017年10月已经离婚,杨母在王儿媳与杨儿离婚时及离婚后数年均未向王儿媳主张过权利,同样不符合常理。
最后,就离婚的财产分割而言,王儿媳与杨儿系自愿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杨儿自愿将其名下的部分房产分割给王儿媳,从财产分割来看并不存在明显不利于杨儿的情形,并且离婚时财产分割是否公平也不是判断杨母与王儿媳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的依据。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杨母与王儿媳之间就案涉款项达成借贷合意,杨母主张其与王儿媳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