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卖家赎契是一码事,买家取得同贷书是一码事,两件事之间并无必然联系,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坚持自己赎契的前提是买家取得同贷书,故自己未赎契不构成违约。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件事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合同也无相关约定,认定卖家构成违约。
判决书节选:
关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谁构成违约的问题。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康买家与陈卖家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售人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90日内与第三方机构办理赎楼金融产品手续? 解押赎楼费用承担方应按第三方机构要求的期限按时付清相关费用? 出售人不能成功通过第三方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筹集赎楼款的,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20日内还清贷款? 双方一致同意,最终注销抵押登记完成时间不得晚于2021年12月15日”? 该约定表明,本案房屋买卖并非买方垫资赎契,解押赎楼的义务人是卖方陈卖家自己,且注销抵押登记完成时间不得晚于2021年12月15日。陈卖家一直抗辩需康买家出具同贷书后其才可进行赎契手续,但双方合同并无此约定,且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涉案房屋存在两押情况,双方亦无约定对两押进行涂销的先后顺序,而陈卖家在收到康买家支付的100万元时,完全可以先行清偿金额较小部分的贷款,涂销其中一个抵押,但陈卖家并未履行该行为,其在本案中抗辩需要康买家出具同贷书后才可进行赎契手续,显然只是针对金额较大的一笔抵押贷款而言,故陈卖家所持抗辩意见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陈卖家直至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合同时未完成两押的涂销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