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投资纠纷32讲:股东微信群里表示退投资款有效吗?

2025-02-1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468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效的,如果有股东在微信群表示同意回购股份,该约定是有效的。如其不履行,其他股东可起诉要求其回购股份,但要注意,微信群表达的意思必须是确定的,最终的,如果只是协商过程或有条件的回购,则需要符合条件才能判决回购。如下面这个案件,车某在股东群提出大家再集资64万用于公司推广,如哪位股东不同意可退出,股份由车某回购。其余股东都表示同意并出资。后东某认为公司亏损了,起诉车某回购股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东某最初表示愿意回购股权是在追加投资款前,现在投资款已追加,回购股权的承诺已失效,判决驳回东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东某提出车某已同意东某随时退出、由车某收购股权的意见。车某于20224月在群内提出由各股东共同出资合计64万元用于公司推广,在各股东讨论该推广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时,车某表示“你们考虑清楚做决定,随时可以退出我回购股份保证不令大家损失!”东某对此并未提出退股请求,而在2022416日分别支付了60000元、30000元运营费用,且东某确认推广项目已实施。202262日张某在群内发送公司项目运营情况,东某均在群内回复“”给予肯定,可见至当时东某对于自身股东身份仍予确认? 在东某分别于2022610日、612日在群内提出要求退出后,车某于2022614日在群内表示“当时说按比例集60万股东款的,当时你们不同意可以随时退股,你们既然同意并打款表示认同了!法律法规上没有任何毛病的!都是成年人了不要搞这些断章取义的事情了!”结合双方沟通的前后文,车某主张其表示随时可以退股并由其回购仅是针对股东对于追加投资64万元存异而提出,更符合双方沟通原意? 故本院认定在东某支付运营费用后,股权回购的情形已消灭,其不得再以此主张车某回购股权,本院予以支持。判决驳回车某要求东某收购其股权的诉讼请求。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4132

  • 昨日访问量

    2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