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纠纷150讲:夫妻一方受赠公司股权的分红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12-0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342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股权如果已指定赠与夫妻一方,则该股权本身是夫妻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但股权的分红款属于经营所得,怎样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婆把公司股权赠与给儿子,并作了公证书写明赠与给儿子一人。后儿子离婚,法院审理后认定股权本身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但股权每年取得的分红款属于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可以分割。

判决书节选:

    2020年6月30日,黄夫与黄公公签订《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黄公公持有的上述公司29%股权以0元转让给黄夫,并指定为其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赠与合同明确约定赠与给一方的除外;根据赠与合同明确约定,黄夫受赠的29%公司股权属于其个人财产,故案涉公司股权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案涉公司股权属于黄夫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分红等收益,系基于公司经营取得的利润收益,依法应认定为黄夫、邱妻的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500008

  • 昨日访问量

    779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