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宅基地合建协议有效时,征地补偿分割未约定怎么办?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20人看过举报


宅基地纠纷205讲:宅基地合建协议有效情况下,征地补偿分割未约定怎么办?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由法院根据补偿项目针对对象的不同酌情认定,可能不同法官判法不同,有一定诉讼风险。如下面这个案件,同村村民之间签订的宅基地房合建协议,法院认定合法有效,但因双方仅约定了有宅基地证部分的补偿款分割,未约定无证部分的补偿款分割。最终法院酌情判决无证部分,货币补偿归出资人,安置房补偿归出地人。

判决书节选:

    广州中院认为,关于案涉补偿款项的确认问题?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潘地主潘出资人在《私人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合作建房的范围涉及案涉四块宅基地,由潘地主提供宅基地使用权,由潘出资人提供资金,合作建设地上房屋,潘地主取得建好房屋的250平方米面积? 而根据《私人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关于变迁方案:如果楼房遇到国家征收而需要异地改迁(有宅基地证)? 经双方协商乙方潘出资人将其中北面一幢面积约200平方米左右楼房共四层800平方米左右作为征地面积,比例分成为甲方占征收补偿额1/4,其余征收补偿额3/4归乙方潘出资人所享有,不足250平方米面积余下部分由乙方潘出资人按当时国家征收地价补偿给甲方作差价的约定,可见双方仅对有宅基地证的部分补偿利益进行了约定,对案涉无宅基地证部宅基地证部分的补偿偿利益的分配是没有具体约定的?鉴于案涉宅基地及房屋被征收后,包含了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补偿,故本院基于货币补偿系针对案涉房屋本身的价值进行的补偿,据此认定该部分补偿归出资建设方潘出资人,而回迁安置补偿系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身份可分配取得的,据此认定该部分补偿归潘地主所有?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78375

  • 昨日访问量

    372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