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否则对方不同意的话,法院不会轻易判决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其认为合同约定付款后3个月内必须交房。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约定交房是付款后3个月内且房屋登记到买家名下,现房屋未登记到买家名下,故交房条件不成就。判决驳回买家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谢买家和开发商于2019年5月18日签订的《存量房认购协议书》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第一,该认购书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第二,案涉《存量房认购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该条约定与第五条约定不一致的,以该条约定为准,而第十一条约定谢买家清楚知悉涉案物业尚未涂销抵押,保证不以该物业存在抵押为由主张解除本认购书或追究开发商的责任。涂销抵押后开发商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谢买家,谢买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本认购书约定与开发商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从该约定看,双方对于涂销抵押的时间没有明确约定,故《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署时间不能确定,谢买家主张开发商在签约时承诺90日内办理产权证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办理涂销手续的时间是付款后90日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第三,案涉《存量房认购协议书》第十条约定“该物业进行交易价为毛坯交付,毛坯交楼时间为:付清所有房款后第3个月末的最后一天且《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乙方(注:谢买家)名下”,该约定将付清房款和产权登记在谢买家名下确定为毛坯交楼的条件,因涉案房屋尚未登记在谢买家名下,故约定的交楼时间未成就,谢买家主张应在付款后3个月通知其收楼不符合协议书的约定。谢买家提起诉讼后,开发商在较短时间内已办妥了涂销登记手续,涉案房屋目前不存在因涂销抵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问题,谢买家在《存量房认购协议书》中也承诺不因存在抵押解除认购书及追究开发商的责任,故谢买家以自身身体状况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可依据《存量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继续履行。谢买家主张解除《存量房认购协议书》及返还购房款等已支付款项及利息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