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需在法院查封之前才能提执行异议。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裁定的。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魏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该条规定,若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需同时符合该条项下的所有情形。而本案中,案涉房屋于2020年12月2日被番禺法院查封,案外人魏某主张其与被执行人杨某之间就案涉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的时间为2021年6月19日,该时间在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之后,亦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综上,案外人魏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