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只要买家没有违约行为,纯粹是银行自己的原因导致的延迟放款,买家就不构成违约。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买家不构成违约。
判决书节选:
本案双方的争议在于购房款186万元于2021年10月27日支付是否构成违约。一方面,郑卖家、谢买家对于购房款186万元约定为按揭方式支付,双方对于附件涂销抵押按揭付款第⑤点的约定存在不同的理解。该条内容为:“186万元于交易过户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证,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银行账号作为楼价余款,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之间的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从字面意思上理解,186万元是在过户完成且办妥他项权利登记证,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银行账户,其中没有约定是由谢买家在办妥他项权利登记证之日支付,谢买家仅负有以现金方式支付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之间差额的责任。因此,郑卖家的理解不符合合同的字面含义。另一方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谢买家办理按揭贷款的时间,谢买家也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提交了办理贷款的资料。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常识,买方无法控制银行的放款时间,银行放款的时间均是晚于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因此,郑卖家将上述约定理解为“谢买家在涉案房屋办理过户且办妥他项权利登记证之日支付按揭贷款”显然也是违背常理。房地产的按揭贷款本身就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本案中因政策导致放款迟延,不可归责于谢买家。综合上述两方面,郑卖家主张谢买家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不成立,本院对其提出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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