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没有参与委托炒股事宜,只是借用了银行卡,不用承担合同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刘某委托邓某炒股,后亏损巨大,起诉邓某承担亏损。由于邓某提供了黎某的银行卡用于接收炒股分红,一审法院认为黎某是邓某的亲属,出借银行卡收取款项应在收取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黎某仅是借用账户,未参与合同关系,改判黎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黎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广州中院认为:案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委托人为刘某,受托人为邓某,黎某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邓某向刘某提供了黎某名下银行账户,代为接收投资收益款? 投资收益款具体如何接收,是邓某对款项自由支配的结果,并不受刘某的约束?还款责任的承担,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予以确定? 从现有证据来看,黎某与刘某并未达成订立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合意,黎某也未实际参与委托炒股事项,更未向刘某承诺过还款?因此,刘某以黎某名下银行账户接收款项的范围内对邓某的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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