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商铺要征地拆迁了,出租人会贴公告通知解除合同,剩下的补偿情况租赁合同有约定就就按约定处理。如果承租人因担心房屋被收回就拒缴租金,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此时出租人可单方解除合同,没收押金,且承租人占用房屋的期间都要支付房屋使用费。很多此类案件,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承租人仍一直占有房屋,官司一年1-2年,房屋就占用1-2年。此种情况下,产生的房屋使用费都是要承租人承担的。至于具体支付多少,计算到什么时候,有时候法官会根据案情,酌情进行减少,也可能不减少,什么时候搬就付到什么时候。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人一直占着房屋到房屋拆除之日,法院就判决承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费到拆除前一月,承租人得不偿失。
判决书节选:
关于承租公司应向出租公司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的标准及计算期间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中,承租公司承租案涉物业后另行分租给多名次承租人,而在出租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承租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及限期搬迁通知后,承租公司应当及时清理清退次承租人,并向出租公司交还场地,承租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进行清理腾空交还。因此,承租公司主张其仅应支付占用费至2020年4月,明显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承租公司提出案涉物业现场已被围蔽,实际已无法经营等问题,本院认为,虽承租公司提交照片显示某街道办曾在2020年4月、5月间在案涉厂区现场张贴通知、通告,要求相关租户业主等按现状交还土地房屋并限期围蔽拆除,但承租公司以及次承租人在本案诉讼中也表示案涉物业直至2021年中旬才实施拆除。且出租公司早在2020年4月已通知承租公司腾空交还物业,承租公司于合同解除后未能及时清空场地所造成的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故承租公司以案涉物业围蔽后已无法正常经营为由主张不予支付占用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但,本案鉴于当事人均确认案涉物业已在2021年中旬被拆除,出租公司所提出交还物业的诉讼主张已丧失履行基础,相应对于合同解除后的占有使用费亦应结合物业拆除时间作出认定。现出租公司对其主张的2021年7月22日拆除物业的事实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本院结合承租公司提出的该物业于2021年中旬被拆除的意见以及物业拆除前的客观实际状况,酌情确定承租公司应当向出租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至2021年6月10日止。至于承租公司提出的租赁保证金抵扣问题,案涉合同系因承租公司的单方违约而解除,依照合同约定,出租公司有权没收其租赁保证金,故本院对承租公司提出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