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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第31讲:被执行人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妻子,房子就不能执行了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19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要看被执行人是不是借离婚逃避债务。如下面这个案件,被执行人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妻子,一审法院认为确定债务的判决书是离婚3年后才生效的,故离婚协议不是故意逃避债务,房子不能执行。二审法院认为债务判决书虽然是离婚3年后生效,但债务是发生在婚内的,离婚协议属于逃避债务,改判析产并执行丈夫那一半房产。

判决书节选:

涉案房屋系于2015年6月20日由顾夫袁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产权登记为顾夫袁妻共同共有,应属顾夫袁妻的夫妻共同财产。袁妻主张该房屋系其娘家出资支付首付,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在涉案房屋的产权已登记为顾夫袁妻共同共有的情况下,购房款的出资主体情况不影响对涉案房屋物权归属的认定。根据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来看,顾夫力某公司的债务产生在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力某公司在此期间曾向顾夫发送催缴通知,顾夫亦于2016年4月1日出具《还款计划书》,即涉案债务产生于顾夫袁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数额较大,袁妻主张其对顾夫该合同关系及该笔对外债务不知情,不符合常理。同时,从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可见,力某公司顾夫之间的《经营管理责任制协议》履行至2016年7月31日,而顾夫袁妻2016年8月9日协议离婚,从上述时间判断,袁妻主张其不存在为了逃避债务而将共同财产转移至袁妻名下的目的,本院难以采信。另外,力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顾夫名下的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显示,顾夫袁妻登记离婚且双方约定由袁妻承担涉案房屋抵押贷款还款义务后,顾夫仍持续性每月向袁妻支付与还贷金额相近的款项,在袁妻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属于其他性质的情况下,力某公司有关上述款项属于支付涉案房屋贷款性质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顾夫袁妻的上述行为与双方签订的公证协议书中有关贷款由袁妻偿还的约定内容不符,且缺乏合理性。因此,结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顾夫袁妻将涉案房屋通过《协议书》约定归袁妻所有,存在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顾夫袁妻签订的《协议书》中有关涉案房屋的分配条款不具有对抗力某公司涉案债权的法律效力。本案系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其债权引发的诉讼,涉案房屋属于顾夫袁妻的夫妻共同财产,且产权登记为顾夫袁妻共同共有,力某公司诉请确认顾夫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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