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是看合同名称,而是看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三大特征。劳动关系的三大特征为:1、公司和劳动者具备主体资格(也就是公司有注册);2、劳动者受公司管理,领取公司报酬;3、劳动者干的活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只要符合这三大特征,一般就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写明不存在劳动关系,放弃社保。一审法院认为约定有效,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合同名称不重要,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改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高某公司从事教师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务合同》,合同也明确载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高某公司无需承担张某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等,因此,高某公司否认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而张某主张与高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高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2日是否存在劳动关? 首先,张某与高某公司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其次,张某与高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劳务合同》,但从该合同内容可见,双方对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劳动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张某须服从高某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内部规章制度,即张某受高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高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次,张某的工作内容属于高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张某与高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