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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能要求装修及家电补偿吗?

2024-03-1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40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一方确实在装修及家电购买时出资较多,可提供证据,由法院酌情确定另一方补偿。如下面这个案件,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各占一半份额。后因分手分割房屋。女方主张自己出资3万多元购买家私家电要求男方补偿,男方主张自己也出资8万多元购买家私家电,女方无权要求补偿。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都有出资装修及购买家私家电,难以区分,本应双方互不补偿。但考虑到分手后男方独自使用房屋及家私家电长达三年,使用时间多余女方,酌情判决男方补偿女方2万元。

判决书节选:

    对于郭女为案涉房屋购买的部分家私家电的折价补偿问题?郭女主张其为案涉房屋购买了电视、床、床垫、防盗门、窗帘、洗碗机等家私家电,该部分物品购买价格为30482.52元? 唐男抗辩当时基于双方同居生活的目的,双方都有出资购买部分家私家电等,唐男亦为购买家私家电支出家具款61600元、电视、空调购买款11000元、门锁350元以及支出电视维修费260元、案涉房屋刷墙费用13680元等,且同居期间,郭女亦有实际使用房屋内的家私家电,后双方因郭女单方要求分手而未最终结婚,过错不在唐男,郭女无权主张该项费用? 郭女、唐男均提交相应的购买记录、交易凭证等拟证明各自的主张? 对此,本院认为,案涉房屋本是双方为同居生活而共同购买,双方主张各自均为案涉房屋添置家私家电及进行简单翻新符合情理,且部分添附已经构成案涉房屋整体的一部分,难以单独区分,但鉴于案涉房屋自20199月起由唐男单独实际使用至今,占有使用时间明显多于郭女,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情判决唐男补偿郭女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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