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的,但先要证明有债务。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去世了,父母起诉儿媳,要求在儿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117万,理由是父母委托儿子代收房屋租金,儿子一直没给自己。一审法院认为代收租金的事实存在,判决支付父母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父母委托儿子代收租金,但未约定返还事宜,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尚不好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父母没有证据证明有跟儿子要求返还过租金,改判驳回父母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的争议点,本院提出分析意见如下:一、本案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其成立的前提是被继承人对他人负有债务。因此,梁父作为原告需举证证明,其与被继承人梁子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经查,梁父未能提供双方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充分证据。1.虽有梁子受梁父的委托代为出租902房并收取租金的事实,但收取租金后如何处置双方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租金的流向不明。而且,因出租时段、租金标准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租金金额不明。基于梁父与梁子之间特殊的父子关系,梁子代理出租902房并收取租金的行为,确有可能是普通的委托关系,但亦可能为赠与;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可能为有偿,也可能为无偿;梁子在收取租金后也有可能已根据梁父的指示将租金用于他处,并没有据为己有。上述情形均存在一定的可能性,且在历时多年而梁子已死亡的情形下,梁父才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梁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事实高度存疑。正如张儿媳所言,“梁父在长达十多年的所谓代收租金和代管养老金账户的关系中,从未要求梁子生前返还或对账确认资金额度”,现梁父要求确认与梁子之间存在因委托出租房屋所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举证不足。另,梁父在梁子去世后,已从梁子的账户中取回80万元。综上,本院认为,梁父作为原告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之诉,应举证证实其与被继承人即梁子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且债务金额确定,对此梁父均未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张儿媳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梁父要求在梁子遗产范围内返还租金117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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