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经济社股份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127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属于,属于个人财产。因为经济社的股份分红,一般都是要求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有身份属性的,故属于个人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二审法院就认为股份分红属于个人财产。

判决书节选:

关于简母名下于广州市番禺区xxxx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编号为03xxxxx的壹拾股股权的继承问题。首先,按照广州市番禺区xxxx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的章程规定,该部分股权虽然是简母李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依章程该部分服从具有集体组织及社员身份的属性,区别于一般存商事主体的公司股份的性质,故应认定为简母的个人财产,一审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174490

  • 昨日访问量

    325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