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谁起诉分割遗产,就要提供遗产的证据,否则法院难以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的财产由二儿子保管,后父母去世,二儿子不承认有遗产。于是大儿子提供之前的开庭笔录和居委会的调解笔录,都证明之前二儿子承认父母有存款104万,最终法院判决分割。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点是遗产范围的问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曾父、黄母因入住养老院、年纪较大不便管理等原因,将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等财务资料交由曾二儿保管,因此在曾父、黄母去世后曾二儿有义务完整、全面地披露曾父、黄母的遗产情况,包括其种类、金额等。根据张大儿媳、曾大孙提交的某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笔录、在某号案庭审时曾二儿明确表示,“两位老人生前的存款有104万元”,同时要求多分;曾二儿及其妻子陈二儿媳于2020年9月29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居委会调解时承认,104万元“是在我这里”,“我们承认有这104万元”。由此可见,曾二儿及其妻子陈二儿媳在两个不同的场合均明确承认,在曾父、黄母去世后,遗下104万元在其手上,金额一致,表述清晰,并无疑义,故足资认定该节事实。综上,被继承人曾父、黄母名下遗产104万元,应由曾二儿、曾三女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即34.66万元,张大儿媳、曾大孙各转继承六分之一份额即17.33万元,故由曾二儿分别支付张大儿媳和曾大孙17.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