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巨额打赏后能主张自己精神病打赏无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不能,除非有司法鉴定书证明打赏的时候属于精神疾病发病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不能主张打赏无效。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有精神疾病也不是所有的民事行为都无效,只是在发病期间,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主张民事行为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郑某观看直播,打赏了直播60多万,过后主张自己有精神疾病,打赏无效要求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写明打赏期间郑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故即使郑某曾经有精神疾病,不影响本案中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打赏行为有效,不能返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郑某是否因精神疾病发作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从郑某提交的在案证据看,5月24日《门诊病历》显示“精神检查: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5月25日《住院病历:精神检查》载明“一般情况: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认知活动:认知活动无障碍……”“智能:未见异常,粗测一般常识、专业知识、计算力、理解力、分析综合及抽象概括能力未明显见异常……”“入院诊断: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5月25日及26日《住院病历》显示“确定诊断: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郑某提供的某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为“鉴定诊断:躁狂发作(缓解期)”“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郑某目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郑某提交的医院保安书写的情况说明、拨打急救中心及报警电话的记录截图、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出行记录、对账单等其他证据,以及微播公司提交的郑某设立公司情况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审查判断与在案其他证据之间的联系、与待证事实尤其是争议焦点的关联程度,对该部分证据均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郑某在2021年4月14日至5月24日期间属于“因精神疾病发作、导致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情形,亦不能证明郑某在此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郑某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本院认为依照《民法典》第十八条的规定,郑某作为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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