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后,认为其不孝顺能撤销赠与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是否符合撤销赠与的条件。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将房产赠与过户给儿子,后认为儿子未履行赡养义务起诉撤销赠与。法院审查后认为儿子的行为不构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判决驳回父亲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刘父与刘儿于2008年3月17日就广州市番禺区某房屋签订的《赠与合同》应否予以撤销。涉案《赠与合同》中并无对刘父将其所占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赠与给刘儿以及刘儿受赠该部分产权份额的条件作出约定,故涉案《赠与合同》不存在约定可撤销的情形。《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由此可知,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人应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本案中,刘父主张撤销的理由是认为刘儿拒绝承担赡养的义务,故本案应审查的是刘儿是否对刘父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从本案现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本案纠纷发生之前,刘父与刘儿父子之间的感情、关系并未恶化至水火难容的状况,刘父亦不否认刘儿曾经对刘父进行过赡养,只是双方对赡养的方式以及子女应对父母尽到何等赡养义务存在争议和分歧,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对刘父雇请保姆的费用以及刘父的医疗费是否全部先由刘儿出资或者垫付等问题上。结合双方的经济以及生活状态,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刘儿存在较为严重的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尚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形,刘父所提出的撤销赠与的事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刘儿主张本案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父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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