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花都区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有效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136人看过举报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有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仍有效。部分人以为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金就无效,自己离职后就可以立即去别公司工作,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此类纠纷注意以下4点:1、如劳动合同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离职的时候,如公司未提出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员工自己也应主动询问一下是否需要履行义务及补偿款的支付事宜;2、即使离职的时候大家都没提这事,也不代表之前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就无效了,员工仍需履行义务;3、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不支付补偿款,员工可不用履行义务。只明确规定了公司不支付补偿金满3个月,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4、实践中公司未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90%的法官仍是判员工需要履行义务,只有10%左右的法官判决员工可不履行义务,所以有很大诉讼风险。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即使公司未支付补偿金,员工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张律师提醒:此种情况下,因公司也有过错,故员工的违约金可降得更低。

判决书节选: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了约定,在上述约定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应依约履行;其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或补偿金具体数额,并不导致协议无效,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故吴以未约定经济补偿为由主张上述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6464

  • 昨日访问量

    3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