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安置房购买指标也是一种财产权,如一方擅自出售,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离婚后可以要求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婚内房屋拆迁,获得以14万元的优惠价格购买一套安置房的资格。后夫妻闹离婚,丈夫俏俏把安置房购买指标卖给其堂哥。妻子知道后起诉赔偿。法院受理后,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出丈夫与其堂哥签订安置房指标买卖合同时,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27万,而丈夫以13万卖出,相当于少卖14万。法院最终判决丈夫赔偿妻子7万。
判决书节选:
梁妻与何夫因拆迁而享有以144288元购买涉案房屋的权利,此时梁妻与何夫为夫妻关系,故双方平等享有该权利,何夫在处分该权利时应当征得梁妻的同意? 而何夫在与何某某签署了《协议书》时未经得梁妻的同意,其行为损害了梁妻的合法权益,故梁妻要求何夫赔偿其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何夫主张梁妻知晓并同意其行为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何夫提出梁妻知晓拆迁事宜而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的争议在于何夫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确定?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根据生效判决以及本案的事实,梁妻提起本案诉请的依据是其与何夫享有的以144288元的对价购买涉案房屋的权利? 而对于涉案房屋在2011年7月18日的价值,广东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对该地产估价报告予以采纳,确认以该报告确定的市场价值277273元作为确定涉案房屋价值的依据? 因此,梁妻与何夫在2011年7月18日时享有的是以低于市场价值132985元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另一方面,关于何夫与何某某签署的《协议书》的性质,梁妻主张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何夫主张为购房指标转让? 虽然双方关于《协议书》的性质认识不一致,但是《协议书》的直接后果是梁妻丧失了以低于市场价格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因此《协议书》的性质并不影响何夫侵权行为的后果? 何夫主张以其获益3万元作为确定本案损失的依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结合前述两方面,何夫的行为造成了梁妻的财产权益损失实际上为可得利益损失,该部分损失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损失即66492.5元(132985元×50%)为准,梁妻主张的超出该金额的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