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股东出资已到位,擅自注销公司还要对公司债务担责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437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仍要。股东解散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清算程序,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如公司解散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和公示义务,股东即使已足额出资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因股东解散公司未书面通知债权人,法院就判决已足额出资的股东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偿还义务,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乐某公司以何、杨未依法对皇某公司进行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为由,要求二人对涉案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案由应为清算责任纠纷。

    乐某公司与皇某公司有多年业务往来,涉案债务已经双方对账确认,乐某公司属于皇某公司已知债权人。但何、杨作为皇某公司清算组成员,在对公司进行清算时,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乐某公司,导致乐某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故二人应对乐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何、杨履行了出资义务,亦不能阻却二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杨持有公司30%股份,在公司担任监事职务,且与何系夫妻关系,主张仅在公司担任挂名股东,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作为清算组成员,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杨主张按照持股比例承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何某、杨某共同支付乐公司36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7396

  • 昨日访问量

    3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