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仍要。股东解散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清算程序,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如公司解散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和公示义务,股东即使已足额出资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因股东解散公司未书面通知债权人,法院就判决已足额出资的股东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何某、杨某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偿还义务,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乐某公司以何某、杨某未依法对皇某公司进行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为由,要求二人对涉案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案由应为清算责任纠纷。
乐某公司与皇某公司有多年业务往来,涉案债务已经双方对账确认,乐某公司属于皇某公司已知债权人。但何某、杨某作为皇某公司清算组成员,在对公司进行清算时,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乐某公司,导致乐某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故二人应对乐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何某、杨某履行了出资义务,亦不能阻却二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杨某持有公司30%股份,在公司担任监事职务,且与何某系夫妻关系,杨某主张仅在公司担任挂名股东,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杨某作为清算组成员,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主张按照持股比例承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何某、杨某共同支付乐某公司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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