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仍要以减资前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债务形成于公司减资程序全部完成前,属于公司减资前的债权。因公司未通知债权人,股东仍要以减资前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公司减资程序是否对罗某有效的问题?公司的注册资本可视作公司对外公示的债务清偿能力,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正是基于对这一债务清偿能力的信任而选择该公司作为交易对象? 股东的出资形成公司的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 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必然削弱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从而影响债权人利益,故公司在正式办理减资程序前对其已知债权人,负有通知且根据其要求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本院认为,聚某公司虽然在2019年5月24日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办理完减资程序时间是2020年3月6日,在正式办理完减资程序前罗某的债权已经形成(2019年11月12日)且被聚某公司所知悉? 而聚某公司明知对罗某尚有债务未偿还,减资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即迳行减资,故该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也使得罗某丧失了在聚某公司正式办理完减资程序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该减资行为既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又对罗某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因此该减资行为对罗某不发生法律效力,聚某公司的时任股东应以减资前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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