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是因为中介的过错未及时告知信息,导致二手房买卖一方延迟履行义务,一般不算构成违约,具体仍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家应在某期限前提交贷款申请资料,买家按时提交了,后因银行政策变化,原银行无法办理贷款申请,需更好银行再申请。银行通知了中介,但中介未及时通知买家,导致买家最终拿到同贷书的时间延迟,最终双方仍然完成了过户手续。卖家在过户后起诉买家,主张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家无过错,是中介未及时转告银行信息导致履行延迟,判决买家不用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蔡买家是否存在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及其是否应当向何卖家支付逾期办理交易手续的违约金15200元?本案中,何卖家主张蔡买家未按合同约定于2021年3月20日前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构成违约,并据此要求其支付2021年3月20日至4月9日期间的逾期履行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于2021年3月11日所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根据贷款机构的要求签订并提交全部贷款所需资料及支付贷款所需费用”,现根据双方所提供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蔡买家早在2021年3月19日前已按照建设银行当时的贷款要求提交了全部资料,而由于贷款政策调整,中介机构人员至2021年3月25日转达建行通知,才知晓原贷款银行无法在原有资料基础上接受其贷款申请,并由此导致蔡买家需更换贷款银行并重新办理贷款手续。何卖家在微信群中并未就此提出异议,双方也未另行约定按揭贷款的办理时间,此后蔡买家亦在短期内完成了按揭贷款手续的办理,并不存在拖延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何卖家主张蔡买家存在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对其提出的违约金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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