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前提是房屋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就可以起诉要求过户回来。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婚内获赠父亲一套房屋,当时未明确表明赠与给丈夫一人,故妻子也有份。离婚时,丈夫俏俏将房屋过户给弟弟,想让妻子分不了房子。妻子起诉丈夫与弟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过户回丈夫名下。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的父亲当年未表明只是赠与给丈夫,故妻子也有份。丈夫将妻子也有份的房屋擅自无偿转让给其弟弟,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判决房屋过户回丈夫名下。另外,本案属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妻子要求加名的诉讼请求,需另案起诉,本案中不予处理。
判决书节选:
关于在黄大儿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后,该房屋是否属于黄大儿与张大儿媳的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八条第三项分别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如上述,黄父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以买卖的名义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黄大儿名下,该赠与行为发生在黄大儿与张大儿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充分证据反映黄父仅将涉案房屋赠与黄大儿一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黄大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其与张大儿媳的夫妻共有财产。黄大儿与黄二儿在明知或应知涉案房屋属于黄大儿与张大儿媳的夫妻共有财产,且未征得张大儿媳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进行无偿转让,损害了张大儿媳的共有权益。故此,张大儿媳诉请确认前述《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并据此诉请判决黄二儿协助将涉案房屋产权回归登记至黄大儿名下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审理范围系《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而张大儿媳对涉案房屋的产权加名登记及产权份额界定属于其与黄大儿之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内部分割事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故本院对张大儿媳有关判决黄二儿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及确认其与黄大儿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的诉请不予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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