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有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害就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罗某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当天,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一审法院裁定罗某不具有起诉资格,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权益收侵犯,改判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裁定书节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本案中,罗某与黎某于2022年9月30日签订《退股协议》,该协议已生效,股权转让款亦支付完毕,故一审法院认定罗某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已丧失股东资格,并无不当? 但签订退股协议当天,信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股东会决议,罗某随即对信某公司的经营利润等提起质疑。结合上述股东会决议及双方之间的往来函件等,可以认定罗某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初步证据要求,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其股东权利受到损害,但对于该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其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实体审查问题,并不影响罗某的诉权。故一审法院直接裁定驳回罗某的起诉,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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