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属于见证人,不需要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合同里明确约定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那就不是见证人了,是保证人了。如下面这个案件,张某与林某签订股权股权协议,柯某既不是转让人,也不是受让人,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其本来应当属于见证人,但协议里又明确约定柯某要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柯某属于保证人,对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柯某的责任承担问题? 虽然张某、林某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时,柯某系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名,但该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见证担保方有连带还款责任,如张某没有及时还款,林某可以向见证方追索? ”柯某在签署该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无对该约定提出过异议,故根据该约定,柯某并非仅为股权转让协议的见证人,而是需要对该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定柯某为保证人? 柯某认为其仅为见证人并非保证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