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转账时备注是借款,就是借款关系了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是,转账时备注什么名称,与款项的性质无关,法院还是会根据案情对款项性质进行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李某转账给陈某,备注“借款”。后李某起诉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就认为二人之间是股权投资关系,裁定驳回李某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之规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以借贷双方有借贷合意并完成了款项给付的事实作为成立条件。本案中,李某仅提供了向陈某转账的凭证,不能证明陈某有向李某借款的意愿以及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且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未能证实陈某向李某借款的事实。虽李某在2017年4月28日向陈某转账181000元有备注为“借款”,但该备注行为系李某个人所填写,陈某对此不予确认,且陈某出具的《收据》亦明确陈某所收取李某的款项是投资龙某公司股权款230万元。结合双方签订的《龙某公司股东代持股协议书》以及《对赌协议书》,双方均约定李某出资230万元购买陈某持有的龙某公司1%的股权并由陈某代为持股、李某按照上述1%的股份比例享有公司实际上的股东权利、义务等条款。可见李某与陈某之间存在股权投资关系的事实。李某主张与陈某存在借贷关系,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不能确认李某与陈某存在借贷关系。综上,李某主张案涉合同关系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股权投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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