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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签金额与存量房买卖合同不一致,卖家能否以此为由不卖房?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604人看过举报


广州网签金额与存量房买卖合同不一致,卖家能否以此为由不卖房?

张静律师解答:网签合同中为规避税费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及《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交易仍要进行。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卖家配合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顾买家陈某张卖家虽就海珠区车位买卖交易分别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和《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但根据合同条款内容和当事人陈述来看,双方协商及实际履行的是《不动产买卖合同》,交易对象是陈某张卖家、车位交易价款为44万元。陈某张卖家在网签合同中为规避税费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及《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将不动产价款支付至资金监管账户的,视为买受人已完成不动产价款支付义务,出售人应当在收到不动产交易的全部价款后3日内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买卖双方应在办理完网上签约手续后7日内向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缴交各项税、费并共同向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出售人与买受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以诉讼形式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现顾买家陈某已支付全部车位款并办理网签,张卖家未按约定协助办理缴纳税费及车位过户登记等手续,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顾买家陈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张卖家协助将车位过户至陈某名下并将车位交付给陈某的请求,合法有据,院予以支持,同时,顾买家陈某亦应配合张卖家到资金托管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将剩余车位款42万元支付给张卖家顾买家陈某要求张卖家赔偿律师费2万元,符合双方约定,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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