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按登记的份额分割还是按出资额分割?
张静律师解答:按登记的份额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按实际出资额分割,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登记了份额,视为对份额分割有明确约定,改判按登记的份额分割。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关于广州市从化区某房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另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而不动产之共有的意思表示,除有合同约定外,应体现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中,记载为共有人。本案中,广州市从化区某房属于马某途、杜某同居期间创造的共同财产,根据广州市不动产权属登记簿记载,案涉房屋登记在马某途、杜某名下,双方按份共有,其中马某途占10%份额、杜某占90%份额。可见,双方对于案涉房屋的份额已经有明确约定,并非上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的情况,案涉房屋应按照房产登记的比例进行分割。一审按照马某途的出资比例计算案涉房屋的补偿款,实际是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该房,改变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内容,也与双方约定不符,违反了上述规定,该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上,案涉房屋应由马某途占有10%产权份额、杜某占有90%产权份额。至于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鉴于马某途、杜某双方于2020年9月结束恋爱关系,马某途、杜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自2020年9月起应就其占有案涉房屋产权份额部分分别承担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责任,即由马某途支付10%、杜某支付90%。